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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的十大问题
 
08-05-30 10:28:14 来源:跨考网 作者:webmaster

 对于2008年招收的新生,导师提供的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为:一年级硕士生与直博生300元/月,一年级博士生500元/月。以后每年增加100元。导师视学生的研究工作业绩及经费情况,可以在此基础上向上浮动。

  问题六、对于缺少科研经费的导师怎么办?

  缺少科研经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学科的特殊性造成的,即该学科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经费较少或者很少,从而获得科研项目经费的可能性较小。同一专业的导师都面临相同的情况,都很少甚至没有科研经费,但是仍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或者获得奖项等)。一些理学专业、人文学科专业、经管专业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学校对此具体分析,分别为该专业导师提供部分或者全部助研津贴。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学科中,有些导师科研经费比较充足,而另外一些导师缺乏经费。这就不是学科特点的原因,而是导师本身的原因了。这时,缺少科研经费的导师可以自愿选择少招生或者不招生。事实上,减少培养条件较差的导师的招生数量,增加研究能力强和条件好的导师的招生数量,是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

  有些青年教师可能也会面临科研经费缺乏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鼓励他们加入科研力量和经费雄厚的科研团队。就这个意义看,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客观上也起到了促进科研团队建设的作用。不具备实力的自立门户,既不利于研究生培养,也不利于科研创新。

  此外,对于各类支边、支教和校内辅导员等免试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及特殊贡献免试生,由学校提供助研津贴。招收这部分学生的导师,相应地不需要再提供助研津贴。

  
问题七、导师的责任和权力如何体现?

  导师的主要责任是:对研究生进行理想信念和科学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负有教育与监督责任;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机会和条件;按照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以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为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协助校、院做好其他方面的研究生管理工作。

  导师的主要权力是:在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在研究生录取选拔工作中,有权做出录取与否的决定;制定具体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根据研究生的学习工作表现,有权在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增加发放助研津贴;有权根据研究生具体培养进展情况,提出提前、延期或者终止培养计划。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导师在招生选拔工作中的自主权,是由研究生培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导师所有权力中最重要的和最为基础性的部分。导师如果不能具有充分的招生权力,其他的权力都没有太多意义。而如果导师没有积极性,则任何外部力量都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导师的招生权主要体现在面试环节中:对于笔试上线的学生,按专业进行面试,导师是该专业面试组的成员,可以充分地发表意见,并同面试组成员一起做出决定。由于导师需要提供助研津贴,因此,导师对学生的挑选将更为严格,更加关注学生的全面素质,而不仅仅是笔试成绩。

  强调导师招生自主权与保证招生环节的公平公正并不矛盾。具体表现在:学生笔试成绩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才能进入面试;面试过程是公开的;面试是由同一专业导师组成的面试小组集体进行的。

  
问题八、如何处理新老体制的衔接?

  由于种种限制因素,目前无法对于在校的老生实行与新生完全一样的政策。学校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部分调整。主要有:(1)自2008年5月起,全部非在职研究生校内门诊均按照公费医疗标准执行;2008年9月起住院治疗费用也按照公费医疗标准执行,即对于自费生实行与公费生同样的待遇。(2)自2008年9月起,对2008年以前入学的非在职研究生增发生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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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ot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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