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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08-04-10 14:32:33 来源:来我网 作者:
上报名时准确填写本人接收《准考证》的地址和邮编。 3、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立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四、初试科目 1、全国统考:(1)101政治(2)201英语或203日语 2、全国联考:(3)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4)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具体考试科目以日后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五、初试时间 2008年1月(具体考试时间以教育部规定时间为准) 六、初试地点 北京考区:中国人民大学 外埠考区:在当地省、市招办指定的考点。 七、复试与体检 复试笔试科目:专业综合课(含刑法、民法、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我校于2008年3月在网上公布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办法,考生在网上查询是否参加我校复试,并自行从网上下载《复试通知》,凭《复试通知》、《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加复试,复试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大学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或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章);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复试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八、网上调剂录取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其他招收法律硕士的高校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录取。考生须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提交申请调剂信息,包括调往学校、专业等,我校将按考生的申请寄转报考材料。 九、录取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按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同我校签定协议书(如属委托培养,还须同委托单位签定协议书),按规定交纳培养费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自筹经费生可以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协议书》由我校委托法学院签发给考生。 十、培养方式 1、脱产学习,学制3年,限招180 人,学校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2、不脱产学习,学制3-4年,限招20人。 十一、培养费 每名学生的培养费总计48000元,录取考生须按照协议书规定交纳培养费。 十二、学位授予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被授予硕士学位。 十三、关于毕业生就业 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毕业生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其他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参考书目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第八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学院咨询电话:010-82509050 研究生院网址:pgs.ruc.edu.cn 法学院网址:law.ruc.edu.cn 研招办电话:010-62515340 中国人民大学查号台:010-62511301 欢迎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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