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以该两名人与被告有益关系而对她们的证词不予采纳。8月2日,法院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本院查明被告出售的落款为“册三年暮春悲鸿写”和“悲鸿”和国画两幅,画面图案为独马、群马,系临摹仿制品,决定收缴。
同日做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计29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
乐万达商行服从制裁和判决,没有申请复议和提出上诉。制裁书于1996年8月13日执行。判决于1996年18日生效。
作为何山的辩护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浚海博士更有话要说。他把这起案件称之为我国司法界在贯彻惩罚性赔偿规定方面的重大突破。
一是,确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只着眼于经营者行为本身,而不把消费者对商品是否知情,作为附加条件。
二是……
三是……
何山实现了自己的承诺,在“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上,他把获得的2900元赔偿当场捐给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用于方兴未艾的中国打假事业。
(三)不应苛求疑假买假 不可放纵知假售假(作者系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愈来愈多的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17件,标的为1600元—18000元不等。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有如下几点思考:
一、如何理解和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认为欺诈行为是否构成是适用49条的前提。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0号令《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精神,凡属有第三、第四条例举之行为的均按欺诈行为,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处理。例如彭某诉当代商城案。
原告彭某,在北京当代商城购买宝姿牌羊绒为40%,经国家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含羊绒量为“O”,彭某以此为由,要求商场加倍赔偿,遭到拒绝,故来院起诉。本院审理认为,该产品质量说明与实际不符,后欺诈行为,应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予以双倍赔偿。在本院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代商场赔偿彭某的损失,同意退货,承担诉讼费用。
二、如何看待消费者购物动机(即知假买假问题)
一些商品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从而否认其是消费者,认为他们是知假买假,赚取不义之财,从而拒绝双倍赔偿。
通过案件的审理,我们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以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及购物后如何上分做为肯定是否属于消费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四)要王海,更要何山(杂文)
作者:王乾荣
在王海打假小有所获之后,各种议论四起。其中我最不欣赏或者说最为反感的一种论调就是:王海知假买假,是投机;索加倍赔偿,是发不义之财。这真是把王海贬损得没有人样了,何谈“打假英雄”?
说这话的,有商家,有的商场的负责人甚至发出了要“整死”王海的叫嚣。这可以理解,因为王海一多,很大程度就可能断了它们的售假之路。
说这话的,还有也曾受过假货之害的消费者。我敬佩他们的“好心”和“正义感”,但同时也感到悲哀。
说这话的,更有工商管理部门或执法机关的干部,这我就没有多少话可说了,但叫我感到中国的事真是难办。
我基本上是赞成王海的做法的。因为我觉得王海的动机很难简单地界定之,法律也无法对他的动机有一个明判;我以为应该看重的,当然是他的行为的合法与否。可惜王海的法律意识,只到了依法索赔阶段便 然而止,却未能再前行一步,请出那个任何人都不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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