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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文章
(一)主要阅读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余民才
(二)类似参考
《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李先波/邓婷婷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李广义
《等距离_特殊情况原则与大陆架划界习惯国际法的发展》——林昊/钟广池
笔者将讨论有关大陆架划界的有关问题。余民才老师的论文(以下简称《余文》)最早刊登于《法商研究》05年第一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05年第三期予以全文转载,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篇论文,结合中日东海油气田争端详细分析了大陆架划界的有关问题。相关的论文还有李先波、邓婷婷的《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以下简称《李邓文》)刊登于《时代法学》04年第三期,《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04年第六期予以全文转载;李广义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以下简称《李文》,载于《当代法学》05年第三期;林昊、钟广池的《等距离_特殊情况原则与大陆架划界习惯国际法的发展》(以下简称《林文》),载于《海洋开发管理》03年第三期。
二、导读
大陆架划界的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目前在国际上也争论不休,尚无定论。尤其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些原则的适用更为敏感。笔者无意于涉及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具体问题,而是根据这几篇论文,介绍一下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基本知识。中日问题作为例证。主要从《余文》入手,其他论文的相关论述作为补充。
《余文》大体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和晚近情况加以阐释,第二部分对国际上现所主张的大陆架划界原则加以分析,第三部分对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提出解决方案,无疑,第二部分是我所阐释的重点。
所涉及公约:
1956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2款规定:“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对的国家时,则分属各有关国家的大陆架的界限由这些国家协商决定。如无决定,除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另定界线外,分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领土相邻的国家时,其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两国中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中国未加入该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其实是一种折衷与模糊的规定)
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在国际上所提到的有三个: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和公平原则。问题的争点在于:一、82年公约中,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规则有没有谁优先的问题(可以说,200海里规则是后来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的基础);二、等距离-中间线的习惯法规则是否存在,即使存在,是否合理,可否适用于中日东海争端。
《余文》从第一个争点入手,详细论述了82年公约所规定的自然延伸与200海里规则的关系问题,指出:“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因为大陆架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对大陆架的权利无须经过宣告等特别的法律程序。这里,作者提出两个著名的判例——“北海大陆架案”(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权利的唯一基础)、“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自然延伸是所有权唯一基础的原则)——支持自己的观点,并指明了82年公约引入200海里规则的背景以及目的,笔者认为,200海里规则是在自然延伸原则适用的前提下,照顾大陆架短小国家的海洋权益而设立的。虽然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肯定了距离标准,但万勿忽略一个前提,双方海岸间距离不足200海里,这与中日的情况不同。作者并未否认距离标准的法律效力,但是强调在自然延伸和距离标准中,前者处于优先地位,从而瓦解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存在的前提。
于是,作者第二部分紧接着对中间线原则进行了论述,涉及第二个争点。中日海岸距离不足400海里,日本在200海里距离标准的前提下才提出中间线原则。作者首先驳斥了这一主张,指出日本所谓的中间线不是一条分界线,“是日本的单方面主张,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甚至“不是东海划界之前的一条临时管辖线”,尽管在《大陆架公约》肯定了“中间线原则”,但是中国并非该公约当事国,后来的82年公约也未对此予以重申,所以中间线原则作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并不存在。同时,即使适用该原则,也不是单独的,确切的说法应该是中间线-特殊情况原则,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英法海峡案)。“北海大陆架案”中的判决中提到:“不管地理环境如何,惟独以等距离法为依据,由划界而引起的简单化将是多么不公平。”中间线原则的适用应当为82年公约所确立的“公平划界原则”所服务,而不应本末倒置,显然,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适用等距离原则,对中国显失公平。
作者还提到了钓鱼岛是否可作为基点的问题,这虽与大陆架划界有关,却是另外的问题,在这里不过多分析。
作者在第三部分提到了利用公平原则划定界限,这也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唯一解决方法。但并不妨碍双方搁置争议,作出临时性安排。
综观本篇文章,得出结论:
1、 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自然延伸标准和距离标准同时存在,但是自然延伸标准处于优先地位,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
2、 国际法上并未确立等距离-中间线的国际法规则(包括习惯国际法规则),中间线原则的适用有条件,即中间线-特殊情况原则。
3、 公平原则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
有关结论的第一项,《李邓文》在第三部分的第二节也做出类似论述,指出“自然延伸原则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大陆架的概念是划界的基本前提),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作者将三种划界原则作出了评价,指出①“公平原则是指把公正合理作为调整大陆架划界方式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它表明,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用任何划界方法都必须提供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者产生公平划界结果,和达到公平的目的。”②“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及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也是划界时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违反自然延伸的要求便是不合法的。”③“‘等距离原则’无论从有关公约还是从国家实践、司法判例等各个方面都无法支持它是大陆架划界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因此,它不是法律规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事实上,等距离划界方法从来没有上升到真正的划界原则的高度,它仅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国际实践早已将这种方法连同其他划界方法纳入了公平原则的具体办法中。这就是说,等距离方法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就是不适用的。”第③项论述同时也印证了《余文》结论的第2项和第3项。
《李文》分别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论述了“中间线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基本的观点也是如此,作者详细分析了日本所提出的中间线原则的不法性,否定了中间线原则可以孤立的存在,指出它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必须符合公平原则才适用,同时继续指出“自然延伸原则”是必须适用和首要考虑的因素,作者从公约规定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均印证了《余文》所得出的结论。
《林文》则是更加具体的分析了“等距离原则”,指出该原则并非是习惯国际法,即使是可以适用的“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国际司法实践也不一致,亦不构成一般习惯国际法,只是特殊习惯国际法。所以,“等距离原则”或者“中间线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所处的地位只是从属性的,甚至是大多数情况都无法适用的。
三、这几篇文章对考研的意义
东海大陆架争端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春晓油气田事件又使其成为热点。各种争议本身并不是重点,重要的是在于对于大陆架划界制度的理解,一旦出了相关题目,要找到切入点,思路清晰。譬如自然延伸原则(基本原则、优先适用)——中间线原则(以距离标准为前提、划界方法、不是习惯国际法、理论基础不足)——公平原则(各种方法的总和、最终解决手段)。同时,还牵连出有关划界基线的基点的问题(也涉及钓鱼岛主权)等等,扩展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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